(五)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文件要求,到2000年应依法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依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今后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监督要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来实现。为有效防止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确保企业会计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监督机构要对社会审计机构执行财税法令、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共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围绕财税管理和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每年确定几个专项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财政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提出有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为促进宏观经济调控和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服务。各地还要注重财政监督检查的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工作,对重要的监督检查事项要主动、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告,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公开曝光,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公民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要切实做好信息交流工作,着力构造信息交流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成效性,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指导和推动财政监督工作服务。
五、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为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赋予财政监督机构和检查人员相应的职权,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监督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时,重视把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要通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触及违法违纪者的切身利益,以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