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冰熊保鲜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10月26日)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利用募股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从1996年10月3日至1997年4月1日,冰熊公司证券处调集资金150万元,利用6个个人帐户,在河南证券公司商丘营业部买卖19.23万股“冰熊股份”,获利19.8万元。
1996年10月10日,冰熊公司证券处同上海金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基金协议”,以各方投入的资金买卖股票,冰熊公司将1500万元募股资金投入该“基金”。自1996年10月31日至1997年4月1日,该“基金”通过1个机构帐户和10个个人帐户,共买卖了1012万股“冰熊股份”,获利1439.94万元,冰熊公司按出资比例分得535.8万元。
冰熊公司挪用募股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了《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第四项所述“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同时,冰熊公司利用个人帐户买卖股票违反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t1996]7号)中“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