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8]530号 1998年1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近年来,电子联行的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以上城市和部分县市,对加速社会资金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理电子联行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清算分中心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管理松懈,电子联行业务错乱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被不法分子挪用、窃取联行资金,造成了严重的资金损失。为了保证电子联行业务的正确处理,防范支付风险,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把发出往账关,保证往账业务资金安全
  各分行办理电子联行往账业务必须坚持先清算资金,后发出往账的原则。采用交换纸凭证方式处理支付业务的,会计营业部门对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和转汇清单经认真审查无误,办理资金清算后,才能提交清算分中心发出往账信息。采用交换磁介质或联网方式处理支付业务的,清算分中心接到汇出行的支付信息,要通知会计营业部门,俟接到会计营业部门已清算资金的通知后,方可向清算总中心发出往账信息。未经会计营业部门事先清算资金,清算分中心不得擅自发出往账信息。对商业银行发起的电子联行往账业务,不得纳入同城资金清算的差额,不得发生日间透支。各行使用的天地对接软件如采取了同总行规定不符的程序,必须抓紧时间修改。
  会计营业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和转汇清单等必须认真审查,要审查划款凭证记载的金额和转汇清单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转汇清单有涂改的,是否划红线、并有经办人员的清晰印章,审查无误的方可办理资金清算。会计营业部门办理人民银行发起的电子联行业务,要依据原始结算凭证填制转汇清单,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后才能提交清算分中心。清算分中心对收到的转汇清单应认真审核,要审核会计营业部门的签章是否齐全、无误后,才能办理往账发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