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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第四季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
“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第四季度)
(汇国函[1998]第14号 1998年11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内蒙古、陕西、山西、湖南、广西、湖北、江苏、广东、安徽、河南、云南、甘肃、青海、山东、深圳、宁波、大连、厦门、汕头、青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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