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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8]435号 1998年9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县(市)城市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分行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城市信用社(包括已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县(市)城市信用社逐社进行清产核资。
  (一)制订对全省县(市)城市信用社全面检查、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检查内容、清产核资标准等),统一部署并组织落实对辖内县(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全面检查的有关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纠正和处理。检查小组可由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有关部门组成。
  (二)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县(市)城市信用社逐社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清查资产负债,评估有效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人民银行二级分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或指定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承担。
  (三)由你分行会同二级分行统一组织对检查及清产核资结果的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彻底纠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下称县联社)可参加对所在地县(市)城市信用社的验收工作。
  二、在核实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对县(市)城市信用社可按下列原则分类处理: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为资能抵债且无支付风险的县(市)城市信用社,纳入县联社归口管理。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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