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字[1998]153号 1998年11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办转来你行上报温家宝副总理的《关于按5%的税率征收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请示》(银报[1998]36号)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问题
《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即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于社员的主营业务之一,并非国家政策性业务。
二、关于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
实行保值储蓄是在物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银行多支付了利息,但是避免了储户挤兑存款,维护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各家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均由各银行逐年消化解决,中央财政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弥补,对此,农村信用社也不应例外。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