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和
行业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工作规则
(1998年10月28日)
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报批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发布的《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和行业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国家标准报批程序
(一)国家标准的审查报批要严格遵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送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的通知》(技监标发(1991)005号)的规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负责对原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原化工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所在部门签发的标准报批文件,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三)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报批材料,须有下列文件各一份:
1、国家标准报批文;
2、国家标准报批稿;
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
6、函审投票单(会审的不报此项);
7、国家标准送审稿;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9、标准审查表(按原规定的格式)。
(四)跨归口范围的国家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时如有重大分歧,提出各自的理据,提交局政策法规司协调或仲裁,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协调或仲裁的结果行文报批。
(五)国家标准报批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统一印制、报批、存档。国家标准报批材料,由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存档。
二、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一)行业标准的审批
1、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