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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8]944号 1998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在用机动车统一安装后雾灯,是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在用车后雾灯安装工作正在进行。为保证安装质量,防止擅自提高价格和安装收费标准,增加车主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部门核定后雾灯价格,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出具后雾灯质量检测报告。对没有列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在用车后雾灯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不能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包括检测不合格)的后雾灯产品,不得制订价格。
  二、各地物价部门核定后雾灯出厂价格、零售价格和安装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1706号)和我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南北光源信号系统有限公司“HWD-L”系列高效固体光源汽车后雾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生产企业和安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产品价格,增加收费项目或者变相提高安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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