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行政财务活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任务、机构、人员
第四条 行政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主管预算单位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搞好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
(三)根据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四)加强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科学分析财务活动,积极参与财务决策;
(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