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化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计划年度下达。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自然年度下达。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计划年度,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下达。
七、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印制。
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委托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监督计划的执行,并定期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九、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的调整工作。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调整,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按照归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项目计划草案,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
凡上报调整项目计划未经批准的,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十、编制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两年。修订项目一般为一年,难度大或综合项目项目可安排两年。难度大或综合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
(二)上报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必须填写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计划表,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计划表的格式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上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材料和格式要求按照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行业的原规定办理。
(三)上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材料须用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须用A4规格纸张。
(四)凡不按时间和要求上报的项目计划,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