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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字[1998]30号 1998年11月13日)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50%;浙江证券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1332.8万元人民币,各占16.66%;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34.4万元人民币,占16.68%。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任职;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层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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