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辽宁节能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8]191号 1998年11月13日)
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精工集团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精工集团52.99%的股份而应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精工集团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精工集团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