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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辽宁节能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8]191号 1998年11月13日)


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精工集团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精工集团52.99%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精工集团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精工集团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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