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10月26日)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红光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假陈述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禁止欺诈办法》)第
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