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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
(会协字[1998]第369号 1998年11月25日)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辞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转所时,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5]101号文件办理。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关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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