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兼并的中直企业,按照被兼并后的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即被兼并后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由地方财政拨付补助资金;被兼并后财务隶属关系仍在中央的,由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三、清算办法
为了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的是按季预拨的办法,在进行年终清算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直企业要准确计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具体清算办法如下:
1.按月计算,按年度清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下岗职工,凡月初滞留及本月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均列入补助范围。当月离开再就业中心的,从下个月停止计算。即:
中央财政年度补助资金=∑(月初滞留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本月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3。
2.年度清算时,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统一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包括按规定发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以及企业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3.1998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企业结余的部分,经核准后可结转1999年继续使用。
4.清算程序
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统一用软盘办理,企业(再就业中心)按财政部布置的表格据实填列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审批(有关报表格式及填报办法详见软盘及其说明)。
1.1998年清算时,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软盘的同时,附报“中直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二)”、“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表四)”以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情况分析表(表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托管人员名册(表一)”不需单独打印,直接通过软盘报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为主管部门在各企业上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统一与财政部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3.1998年清算工作,截止到1999年1月底。中直企业在1月20日前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报财政部。
四、财务处理
按照“三家抬”办法,企业负担的部分,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工资总额,并据此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及财政负担的部分,企业(再就业中心)收到后,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全额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