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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1998年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经字[1998]328号 1998年12月16日)


  为了做好1998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要求
  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
  1.严格把关,正确界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人员范围。即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中心、领取下岗证并签订托管协议,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2.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转拨到企业,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银行开设单独的帐户,对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及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转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3.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止拨付1999年的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清算原则
  按照中央及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财政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盈利的中直企业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企业原则上都要由企业负担,对企业和社会难以落实的资金,中央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凡是1996、1997、1998年三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补助资金。
  2.1996、1997、1998年三年中一年发生亏损的中直企业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中直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负担1/3。
  3.1996、1997、1998年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产半停2年以上,或1998年严重亏损且连续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中直企业,在中央财政补助1/3的基础上,可由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后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再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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