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中环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11月25日)
天津中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天津中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环期货)涉嫌从事非法场外期货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期间,中环期货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不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场内,自己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与客户进行场外交易共计19000余手(按双边计算),获得非法收入3,655,925元。
中环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以下简称证监期字[1996]11号文件)中关于“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的规定。
为严肃期货市场法纪,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E1996]86号)、证监期字[1996]1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责令中环期货停业整顿半年。在停业整顿期间,禁止接受新客户,禁止接受新开仓交易指令,现有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二、没收中环期货非法收入3,655,925元。中环期货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中环期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