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建议纠正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
分会组织制定农用车市场销售“行业自律价”问题的函
(计价格[1998]2275号 1998年11月15日)
国家机械工业局: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给我委报来《关于对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制定农用车市场销售自律价问题的请示》(鲁价调发[1998]279号),反映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组织山东时风集团公司、河南奔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农用三轮车企业制定“行业自律价”,并发出通知对违反其规定的经销企业实施处罚。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农用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应由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制定价格。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制定的“行业自律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农用车分会按此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违反《
价格法》和《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局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组织制定农用车市场销售“行业自律价”并自行实施处罚的问题,责成农用车分会清退罚没款和向企业分摊的检查费用,望将处理意见及其结果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