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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25号 1998年12月24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开通至深圳、南京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78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加两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73年6月11日签订的民航协定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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