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
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公司)、机械厅(局),国家机械局、国家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关于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意见》(国经贸投资(1998)532号)文件精神,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除有特殊要求且国内不能生产的以外,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为规范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设备采购市场秩序,防止低劣产品进入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域,引导电力企业采用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安全可靠的国产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促进机械工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防止重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全国统一市场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反对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国家经贸委商有关方面研究审定《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分批不定期通过文件和媒体向全国发布。
三、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应在全国范围内从《推荐目录》中择优选用,并建立档案。各地政府、电力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推荐目录》中的各类设备产品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准入及入网(入围)等重复性工作。对设置障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单位,将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在全国通报,由媒体曝光。
四、进入《推荐目录》的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和质量标准。国家优先将产品先进的优强企业纳入《推荐目录》;鼓励生产企业根据用户要求不断开发新产品,经审查鉴定后纳入《推荐目录》,并及时发布;新建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推荐目录》。
五、《推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推荐目录》中的企业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一经查实,将随时从《推荐目录》中除名,电力企业不得再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同时,有关部门要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达标的方可重新申请进入《推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