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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2号 1999年2月24日)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2500万,各占25%。注册地在北京市。
  三、筹建期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任职;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层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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