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9]23号 1999年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资金剩余、缓解经营困难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开办特种存款的金额为100亿元,其中3个月期60亿元,6个月期40亿元。三个月期利率为年利率3.87%,6个月期利率为年利率4.05%。计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二、特种存款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办理缴款手续。未设立县联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开立账户的,可直接开户行办理缴存手续;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可凭开户行的划款凭证或开户行的银行汇票,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办理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0253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科目下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四、特种存款缴款的截止日期为1999年1月31日。
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在总行下达的特种存款额度内进行分配。法定存款准备金没达到规定比例(8%)的农村信用社及借用再贷款尚未归还的农村信用社,不得认购特种存款。凡认购特种存款的农村信用社,在特种存款未到期之前,人民银行不得向其发放优惠再贷款。
附:
农村信用社1999年特种存款额度分配表
单位:亿元
地区 三个月期 六个月期 小计
全国 60 40 100
北京营业部 3 2 5
重庆营业部 1.2 0.8 2
沈阳分行 3.6 2.4 6
天津分行 9.6 6.4 16
济南分行 6.6 4.4 11
上海分行 7.8 5.2 13
南京分行 7.2 4.8 12
武汉分行 6 4 10
广州分行 9.6 6.4 16
成都分行 3 2 5
西安分行 2.4 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