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进口芦荟中药材的批复
(国药管注[1999]296号)
中国药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芦荟中药材进口批文的函”([99]药材外二便字第20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中药材实行注册审批制度。鉴于你公司按合约货已到岸,为减少损失,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申请,暂按所附定货合同号为99HH83901的品名、数量,一次进口芦荟20吨,请按规定进行报验报关。
本批件两个月内一次有效。请你们今后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注册后,再组织货物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