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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
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银货政[1999]131号 1999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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