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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科目使用管理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科目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0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做好新旧会计科目结转中贷款科目归属调整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442号)等一系列关于加强贷款科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统计项目归属逐步规范,贷款科目错用滥用的现象得到控制,信贷收支统计真实性、可靠性得到提高,为分析信贷业务,反映和考核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状况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也有一些行对加强贷款科目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贷款科目使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检查不够,在贷款科目使用上存在随意性;一些行不经请示,擅自调整贷款科目归属,使信贷收支统计数据失去了真实性,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考核难以发挥管理效应,特别是个别行利用贷款科目,超绕贷款规模发放贷款,虚假提高考核指标的完成率等等。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科目使用管理,杜绝上述现象的继续发生,特重申和强调以下要求:
  一、各级行领导要重视贷款科目管理工作。贷款科目的使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也是农发行各项业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只有正确使用贷款科目,才能保证信贷收支统计数据和各项考核指标的真实可靠,才能为各级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各级行要加强对贷款科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科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确保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断提高收购资金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业务部门要正确使用贷款科目。在办理放款业务过程中,计划、信贷、会计等部门,都要按照贷款的性质和种类,正确使用贷款科目。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信贷计划时,要依据信贷计划的贷款用途,在《贷款规模通知单》中注明贷款的种类及贷款核算的会计科目代号。信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时,要在《借款合同书》、《借据》有关栏目内注明贷款核算的科目代号。会计部门在办理记账手续时,要审核该笔贷款的性质与指定使用的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没有注明贷款科目或指定的贷款科目与贷款的性质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记账手续。
  三、禁止擅自调整贷款科目归属。贷款科目归属出现错误时,要及时向上级行说明情况,并逐级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对影响指令性信贷计划管理、考核而必须调整的,要在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以后,报请总行批准再行调整。对于未经总行批准而擅自调整贷款科目归属的,原则上要退回原贷款科目,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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