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销售品种: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的品种分别登记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各品种销售“数量”合计要与第2栏“销售数量合计”相等,各品种“销售收入”合计要与第11栏“销售收入合计”相等。
(8)结算方式:按企业销售粮油的不同结算方式逐笔登记。一般情况下,“结算方式”各栏合计数应与第11栏“销售收入合计”或“销售品种”栏中“销售收入”各栏的合计数相等。在非“现款”结算方式下,要同时登记《台账八》的“视同库存值”栏的“结算资金”第18栏或第20栏,货款回笼后冲减上述相应的栏目。
(9)财务挂账:登记企业在销售环节发生的降价亏本等占用的贷款额(不包括本台账第8、10栏发生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的第3~10栏的相关栏,用“+”号登记第11栏和《台账七》第2栏和第9栏。
(10)应收专项利息。登记“专项补贴应收贷款”中军粮销售和经政府批准出口或削价销售商品库存粮实际占用贷款、“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中企业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陈化粮实际占用贷款和“退耕及以粮代赈占用贷款”中按总行收贷收息规定应分摊未收回的贷款利息。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三》,根据粮油调销情况等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三》,按要求逐笔序时登记。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三》,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三》登记的主要依据是《粮油出(入)库报告单》和企业粮油销售有关单证(如发票)等。
4.年初结转。
年初时只结转第8、9、10栏上年末未收回的余额数。第8、9、10栏结转时,应与《台账四》的第15、16、17栏轧差后结转。
(四)《收贷收息台账》(《台账四》)。
《台账四》(样式见:附表4)是反映粮油购销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及归行货款去向、收贷收息情况和专项补贴及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收回及其他来源收贷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粮油企业销售货款回笼、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等情况,并依据有关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按粮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时间和专项补贴、陈化粮价差补贴占用贷款实际到账和实际收回的时间逐笔序时登记,每旬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回笼销售货款及归行、收贷收息、专项补贴收回、陈化粮价差补贴收回等简要内容。
(3)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指粮油购销企业各项贷款扣除有财政补贴利息的贷款后,剩余部分的当期应付利息的总额。
(4)回笼销售货款:按粮油购销企业实际回笼销售货款的数额登记(包括本月回笼的前期销售货款和本月销售并回笼的货款)。
(5)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按粮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对应的销售数量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收购资金贷款(含收购及调入合理费用)数额登记。一般情况下,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与销售收入中应收贷款是对应关系,按《台账三》中“销售收入中应收回贷款额”确定,当本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贷款本金数额难以确定时,按总行收贷收息有关规定计算登记。
(6)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指该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或按该笔销售量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①本笔销售量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本笔实际销售量÷预计本月销售量×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
②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本笔回笼销售货款÷预计本月回笼销售货款×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
(7)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数额登记。
(8)归行销货款去向:
①收回收购资金贷款:按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中实际收回的与“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对应的收购资金贷款数额登记,“收回收购资金贷款”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本台账第4栏“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的数额。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回贷款不记入本栏。
②分割当期利息: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实际分割的与“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对应的利息数额登记。“分割当期利息”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本台账第5栏“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的数额。
③分割欠息: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实际分割欠息的数额登记。
④收回其他贷款: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收回收购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数额登记。“收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指收回《台账六》所列的1991年度前财务挂账、新增财务挂账和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同时登记《台账六》。“收回挤占挪用贷款”指收回上述以外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同时登记《台账七》。“收回建仓及费用贷款”指收回不纳入库贷挂钩范围的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
⑤企业财务资金: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总额减去上述收贷、分割利息(包括分割欠息)、收回其他贷款后的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的部分登记。其他资金来源用于企业财务资金的不登记此栏。
本台账第7、8、9、10、14栏“归行销货款去向”数字之和必须与第6栏“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数字相等。
(9)专项补贴应收贷款实际收回: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拨补用于弥补国家专储粮、地储粮的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和处理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的实际收回数;以及军粮销售和商品库存粮经政府批准削价销售给予的差价补贴款的实际收回贷款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8栏相对应)。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栏的有关栏次和第18栏或第20栏。
(10)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实际收回:登记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中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的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9栏相对应)。同时,登记《台账七》第10栏,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11)退耕及以粮代赈实际收回贷款:登记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用以解决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及“以粮代赈”扶贫等地区人口口粮的销售数量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10栏相对应)。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栏的有关栏次和第18栏或第20栏。
(12)其他来源收回贷款:按从企业销售货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回的贷款登记。“收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指收回《台账六》所列的1991年度前财务挂账、新增财务挂账和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挤占挪用贷款”指收回《台账七》所列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建仓及费用贷款”指收回的不纳入库贷挂钩范围的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收回正常贷款”指从其他来源中收回正常的(有库存的)收购、调销或储备贷款。同时登记《台账六》2、3、6、8、9栏的相关栏,《台账七》第3、5、6、10、13栏的相关栏,用“-”号登记《台账八》第2~11栏的相关栏。
(13)挤占挪用贷款:登记收贷环节发生的贷款流失等造成的挤占挪用贷款数额。按第4栏“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减去第7栏“收回收购资金贷款”的差额登记。同时登记《台账七》第2栏和第12栏。并调整登记《台账八》,即用“-”号登记第3~10栏有关栏次,用“+”号登记第11栏。
(14)实际收回专项利息。登记“专项补贴应收贷款”中军粮销售和经政府批准出口或削价销售商品库存粮实际占用贷款、“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中企业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陈化粮实际占用贷款和“退耕及以粮代赈占用贷款”中按总行收贷收息规定应分摊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27栏相对应)。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四》按开立基本账户的粮食购销企业设置,根据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专项补贴、陈化粮价差补贴实际到位和实际收回的情况等逐笔序时登记。要及时与《台账三》、“一基三专”账户和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货款回笼等有关数据核对。
3.登记依据。
《台账四》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台账一》、《台账二》、《台账三》、《资金到账分割通知单》和企业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有关账簿。
4.年初结转。
《台账四》年初时不进行结转,各栏次内容为0。
(五)《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
《台账五》(样式见:附表5)是反映粮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形成的粮油库存值及企业粮油库存数量增减变化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企业粮油库存及陈化粮增减变动情况。
1.登记方法。
(1)期初库存:库存数量登记扣除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的粮油代购、代销、代储存和对农民“两代一储”等业务形成的粮油库存外的全部库存粮油。库存金额登记收购资金贷款形成的库存值(即与贷款挂钩的粮油直接库存值)。分别按上期末商品库存(包括正常周转库存、超储库存和其他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并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下同)。
(2)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按本期累计增加的商品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中的合理费用贷款是否计入中央储备粮油和地方储备粮油直接库存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期累计增加库存量=本期收购数量(《台账一》第3栏“收购数量”)+本期调入数量(《台账二》第3栏“调入(进口)数量)+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粮油数量(扣除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的粮油代购、代销、代储存和对农民“两代一储”等业务形成的粮油,下同)。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值(金额)=本期收购价款(《台账一》第5栏“收购价款”)+本期调入商品价款(《台账二》第5栏“调入(进口)价款”)
(3)本期累计减少库存:按本期累计减少的商品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量=本期销售粮油数量(《台账三》第2栏“销售数量合计”,其中包括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粮油销售数量)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值=本期销售应收回贷款额中购进价占用的部分(《台账三》第5栏“购进价”)
(4)期末库存:按商品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本期末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
期末库存=期初库存+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本期累计减少库存
(5)处理陈化粮、本期累计认定陈化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库存中实际发生和处理陈化粮情况进行登记。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五》,原则上根据粮食(按原粮分品种登记)和油脂实际库存每旬登记一次。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五》。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五》,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五》依据《台账一》、《台账二》、《台账三》和开户企业有关库存明细账及陈化粮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填列。对粮油库存中的陈化粮认定和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年初结转。
年初“期初库存”结转上年末“期末库存”的全部栏次内容。
(六)《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台账六》)。
《台账六》(样式见:附表6)是反映开户粮油购销企业消化处理经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来反映、监测和考核粮油购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处理经审计认定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等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逐笔登记企业发生消化处理挂账实际收回贷款的时间。每旬进行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消化处理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等简要内容。
(3)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包括政策性财务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和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数额及余额,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将消化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消化数额应与会计相应科目一致。
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每笔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
②期末余额: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期末余额应与会计相应科目一致。
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财务挂账中政策性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4)新增财务挂账:指经清查落实了消化责任,并经中央财政核复后确定的由中央财政消化本息、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地方政府消化本金的新增财务挂账(不包括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用的贷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中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京、津、沪、粤四省市口径与其他省、市、区的口径相同。登记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的消化数额及余额。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应与会计账相应科目一致。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②期末余额:登记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5)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包括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不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消化数额及余额。应与会计账相应科目一致。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每笔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1998年5月31日前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数额。
②期末余额:登记审计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1998年5月31日前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至本期尚未消化的数额。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六》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油购销企业设置,管户信贷员要据实逐笔序时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六》依据财政部及省政府认定的1991粮食年度前老挂账、审计部门认定的新增财务挂账数额、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依据经审计认定并落实分解到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以及结转到相应贷款科目的余额结转。按实际到账资金登记消化数。
4.年初结转。
《台账六》年初“上期结转”栏结转第4、5、7、10、11栏的上年末余额数。
(七)《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台账七》)。
《台账七》(样式见:附表7)是反映开户粮油购销企业发生和收回挤占挪用收购贷款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和考核粮油购销企业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按本期发生收回额或增加额的时间逐笔登记。每10天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收回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新发生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原因等简要内容。
(3)审计认定外的1998年5月31日前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审计认定以外的1998年5月31日前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和期末余额。同时,将消化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审计认定以外的1998年5月31日不合理占用贷款中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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