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来源实行事先审计的规定
(1999年12月9日)
一、为落实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若干规定》(铁计[1999]68号),加强对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计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部属各单位、各铁路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设备购置项目。
三、各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筹资金,包括各单位自有资金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措的资金(不含铁路建设基金或部管其他资金)等,是各单位合法取得、有权支配的资金。
四、对自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是资金是否落实;三是用途是否合法。
五、各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设备购置,应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审计申报表》(见附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向计划部门申报立项。
六、凡设有独立内审机构的各单位,对权限数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的审计工作,由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须报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部审计中心审计,或由审计中心指定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鉴证。
无内审机构的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自筹资金,不论数额大小,均由部审计中心审计,或由审计中心指定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鉴证。
各铁路控股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自筹资金,统一由部审计中心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鉴证。
七、社会审计机构按规定收取的鉴证费用,由申报审计的单位支付。
八、各单位应于每年四月份、八月份集中向部审计中心或审计中心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报送需要审计的有关资料。申报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审计申报表》和财务部门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审计部门应于3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