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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社团清理整顿意见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社团清理整顿意见的函
(国药管办[1999]429号 1999年12月15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对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社团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审查意见报送你局,请审核。
  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共15个,经审查,以下14个符合清理整顿有关要求,予以保留。
  1.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2.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3.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4.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5.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6.中国医药科研开发促进会
  7.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8.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
  9.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10.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
  11.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12.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13.中国医药会计协会
  14.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二、中国医药报刊协会原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经审查,符合清理整顿有关要求,予以保留,并同意其业务主管部门变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中国医药企业发展促进会不符合清理整顿要求,予以撤销。
  鉴于我局为国务院新组建的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没有医药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及更好地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清理整顿结束后,我局拟将以下9个社团移交其他部门,不再承担其业务主管工作。
  1.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2.中国医药科研开发促进会
  3.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4.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
  5.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
  6.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7.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8.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9.中国医药会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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