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
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9]308号)
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下发以后,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经主管部门审批自行购置车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厅字[1999]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为领导干部配备车辆必须同时符合排气量和价格两个标准,并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 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三、 要严格车辆编制管理,认真清理超编车辆。凡车辆超编部门,不得购置、更新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