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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
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9]308号)


  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下发以后,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经主管部门审批自行购置车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厅字[1999]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为领导干部配备车辆必须同时符合排气量和价格两个标准,并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 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三、 要严格车辆编制管理,认真清理超编车辆。凡车辆超编部门,不得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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