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已被《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39号 1999年12月16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物价局、电力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京津唐电网(北京、天津、河北北部)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京津唐电网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国华盘山电厂每千瓦时0.3679元,华能高碑店1--3号机每千瓦0.478元,杨柳青电厂每千瓦时0.3936元,张家口5号机每千瓦时0.379元,长城风电每千瓦时0.8106元,秦皇岛热电厂4号机每千瓦时0.3305元,滦河电厂7号机每千瓦时0.366元,云岗电厂7号机每千瓦时0.364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二、考虑银行利率下调及煤价降低因素,将部分电厂上网电价重新核定为:云岗6号机组每千瓦时0.307元,石景山2、3号机每千瓦时0.264元,石景山4号机每千瓦时0.389元,秦皇岛热电厂1--3号机每千瓦时0.356元,滦河6号机每千瓦时0.3486元,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每千瓦时0.327元,沙岭子2号机每千瓦时0.3005元,军粮城5号机每千瓦时0.249元,军粮城7、8号机每千瓦时0.299元,天津一厂11号机每千瓦时0.335元,大港4号机每千瓦时0.331元,内蒙东送电每千瓦时0.285元,山西东送电每千瓦时0.262元。
三、为适当弥补老水电站经营亏损,将潘家口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四、为了解决上述电厂及国华北京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京津唐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