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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
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单位持有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到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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