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业务领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地(市)、州、盟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的市辖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4)县(市)、旗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大中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2.技术机构设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药品检验工作,是全国药品检验机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和药品检验的最终技术仲裁机构。
国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口岸药检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授权行使进口药品检验职能。
省级和省级以下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医药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药品检验工作。
(2)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设置市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药品检验工作。
(3)省级药品检验机构与省会城市的药品检验机构合并。同一城市只设一个药品检验机构。
(4)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不设置专门的药品检验机构。其技术监督职能与行政监督职能合一。
(5)下级药品检验机构接受上级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上级药品检验机构交办的任务。
3.药品监督员机构设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药品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开展查处假劣药品等执法工作,负责统一调动全国的药品执法队伍,负责全国药品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2)省级、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药品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查处假劣药品等执法工作和本辖区药品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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