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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的通知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
管理局关于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西藏广播影视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精神。经与中国电影资料馆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制定的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精神,依照文件要求,应及时将所有查获的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
  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认真清点所查获走私影片节目品种、数量的基础上列出清单。通过铁路运输将走私影片移交给中国电影资料馆,同时将货运票据(原始单据)邮寄至中国电影资料馆,铁路货运费用中国电影资料馆将如数退还,并寄回收到走私影片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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