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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11.列入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范围选择工作单位,两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分配。不服从分配的,由地方按不服从分配处理。各培养单位及时为这些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并同时将档案、户口转至地方主管部门。
  12.春季毕业生是指2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春季就业建议计划应于2月15日前上报;夏季毕业生是指在6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夏季就业建议计划应于5月15日前报。
  各培养单位上报2000年就业建议计划和2001年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表时,要同时报送数据软盘,软盘和计划表、生源表中的数据项要完整、一致。数据库中的院校代码、专业代码、主管部门代码、单位性质代码都应使用1999年更新后的。
  就业计划中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应列出原定向、委培单位。对出服务范围的就业建议计划,应附情况说明和毕业研究生补交培养费收据的复印件。
  京外地区的就业计划应由分院审核后统一上报。
  13.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原则上不予改派。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调整的,经培养单位报院同意后,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附原派遣单位同意改派和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定向、委培生还应附上补交培养费的复印件),由院报教育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院不受理京外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在本地区的调整改派和毕业生报到后的调整改派。
  申报春季毕业生改派时间在5月20日前,申报夏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8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14.定向、委培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由申请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向培养单位缴纳全部培养费后,填写《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报院审核,再由院报教育部审批。
  15.毕业研究生的调整改派要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从严控制、就地调整为主的原则,调整改派的流向是充实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16.北京地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京高教学(1994)042号文件)并参照《北京地区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户籍管理工作。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将户口迁出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在派遣前,要认真审核,违者不予派遣。
  17.毕业研究生如不顾国家需要,经教育仍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国家安排或不履行就业协议,自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由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取消其分配派遣资格,并由学生本人偿还在读期间享受的全部生活补助费和全部培养费后,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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