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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生源地区的确认:属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指入大学前家庭所在地;属由工作单位考取的,指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4.凡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应征得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审核,维护其严肃性。《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和毕业研究生三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随意违约。就业计划下达后,毕业研究生要求调整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5.对报考博士(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尚等待录取通知的毕业研究生,可同期参加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双向选择”,培养单位和毕业生本人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情况,考取的按自然减员对待;未考取的按“双向选择”的协议就业,既未考取又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6.对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统分毕业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录用证明材料上报就业建议计划。资格考试通过并被录用的,按计划派遣;因故未被录用的,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定向、委培研究生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7.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在最后一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批准后,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时,按生源地区列入回首二次分配计划,派遣时成行的按减员处理,未成行的按计划派遣。
  8.毕业研究生不得派往非生源地调配部门待分配,也不得派到从事劳务输出性质的人才公司。
  9.凡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事先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就业计划。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名单报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人事教育局 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D/Index.htm') >人事教育局研究生博士后处和调配与编制处备案。已经列入就业计划的要按期答辩,否则按肄业生和结业生派遣。
  结业和肄业(退学)的研究生均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有接收单位的予以一次性派遣;在本年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再负责派遣,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10.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应允许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培养单位自定。一年内病愈且有接收单位的,可列入下一届就业计划;满一年仍未病愈的,按病退处理,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由本人、培养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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