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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
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人教字[1999]419号 1999年12月22日)


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0年我院共有毕业研究生3749名(博士生1774名;硕士生1975名),其中:统分生3239名;定向生272名;委培生64名;在职生174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1.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要坚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2.2000年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国家有关就业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防止人才安排使用浪费,使有限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
  教育部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3.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优秀的毕业研究生充实到我院的科技队伍中去,为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和实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具体规定和要求
  1.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凡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应参照委托培养方式补交教育培养费。定向生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委培研究生按招生时协议就业。
  2.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春季毕业生一般不超过一月底;夏季毕业生不超过四月底。逾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培养单位商请毕业研究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协助推荐安排就业,并将其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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