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进口环丙沙星注射液的批复
(药管注[1999]386号)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进口环丙沙星注射液的来函收悉。根据我司X—99572号《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批准的意见,该品已通过专家委员会的换证评审,现正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为保证该品的临床供应,保证广大患者的及时治疗,经研究,同意该品进口四万六千袋(46000袋)。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仍按X970018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
本次批准的进口品种限由上海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所批准的进口数量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进口完毕,逾期将自动作废。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检所在接受进口报验后,必须将本文注销。
进口单位必须按照《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凭本文及X970018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