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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资产金基础管理司、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律师事务所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企业和资产的法律现状,根据产权纽带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根据委托事项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确定,一般包括背景、依据、调查事项、律师声明、产权主体、产权状况、法律结论、签章等,其具体格式与内容可参阅附件。
  (三)律师在从事产权法律事务活动中,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问题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为主要问题特别列明),并且应当指出有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项产权事务的影响程度,不得利用回避问题的方式误导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当事人。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对某一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和准确的结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我们理解”等概念模糊的词语。
  (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法律意见书的要点主要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及是否通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审核,承办律师的执业条件及是否通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
  2.法律意见书格式的规范性与内容的完备性,法律分析的合理性,法律意见结论的明确性,对无法查证或不能确定的事项是否作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等。
  五、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一)经财政部、司法部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净收入的10%。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商业秘密以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当事人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由财政部司法部暂停其从事该业务。
  六、其他规定
  (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的活动指导和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附件)的规定,实行按标的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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