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2.具备10名以上律师,且能选派3名以上律师参加培训;
3.具备良好执业声誉,在以往两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最近两年内,承办国有资产法律事务5件以上;
5.各地应根据上述条件于2000年1月10日前向司法部、财政部报送拟推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律师名册、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的未受处罚的证明以及所承办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所的简介等材料各一式两份。
三、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单位之间产权界定,国有企业经营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跨省(区、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等。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方案,协助企业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对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进行法律性审查,协助企业依法制定与交易产权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整理、审查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交易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起草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及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等。
(三)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纠纷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代理企业与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代理产权纠纷的申拆或应诉,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申请和参加复议,代理企业对生效裁定的申诉,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定等。律师参与产权纠纷调处的,可在调处之前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阅卷并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登记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协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起草有关产权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等。
四、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