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资产金基础管理司、司法部律师公证
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
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管函字[1999]66号 1999年12月15日)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北、河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管字[1999]264号),促进各地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我们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指导意见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司法部核准后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
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管字[1999]264号),促进各地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应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提请有权机关予以解释。
二、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培训与审核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或审批的,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经过财政部、司法部产权法律事务培训并通过审核。
(二)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状况,初步审定5--10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