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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分营后发生涉及原邮电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批复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分营后发生涉及原邮电局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批复
(1999年12月22日)


四川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邮电分营后发生的涉及原邮电局民事经济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川邮局[1999]8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涉及无线寻呼改制、邮电分营、移动通信分离之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凡专业属性清楚,不论是业务方面的,还是用户终端设备方面的,均由无线寻呼改制、邮电分营、移动通信分离后的相关企业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涉及无线寻呼改制、邮电分营、移动通信分离之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凡专业属性不清楚(如以原邮电局名义为其他单位进行担保等),且在无线寻呼改制、邮电分营、移动通信分离时双方没有约定的,由各相关专业性企业按无线寻呼改制、邮电分营、移动通信分离时综合性资产划分比例,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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