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
(1999年12月30日)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企业,转让后佛山兴华的国有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佛山兴华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佛山兴华38.9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佛山兴华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佛山兴华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佛山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兴华,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