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
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0年1月1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直属专业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的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派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公司的财务活动及专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专业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专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部门负责联系监事会,协调监事会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专业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专业公司财务,查阅专业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专业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专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专业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专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专业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专业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专业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专业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