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稽查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局法规司。
三、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程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鉴于2000年是第一次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工作,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将2000年全年的统计报表于2001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局法规司,同时将省级局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电话、传真等有关情况,随时统计报表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