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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九单位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公司等九单位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外经贸机电字[1999]第297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国防工业系统组建集团公司的批复,按照关于《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国经贸机[1995]234号)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对国防工业系统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9家集团公司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1),海关凭盖有新制印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废止(印模详见附件2)。
  二、2000年1月1日前核发的盖有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三、批准设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9家集团公司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并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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