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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
  为适应对银行统一监管需要,现就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有关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最低外汇营运资金要求的规定。同时,不再单独对各银行总行拨付或者承诺其分支机构的外汇营运资金总额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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