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
(濒办字[2001]4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和《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国履约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新出台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政策是我国在当前对各项收费进行清理,推行“费改税”的形势下制定的,对进一步调节野生动植物资源进出口流向和国内外供求关系,抑制经营者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和非法国际贸易,筹集拯救、恢复、发展资源资金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今年“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收费政策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收费观念,确保各项收费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按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新收费政策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区分了动物和植物之间,野生和人工繁殖、培植之间,动植物活体、产品和含有动植物成分的商品之间不同的收费标准。对此,各办事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取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更不得乱收费或不收费。对在收费过程中遇到不能确定如何掌握收费标准时,要及时向濒管办请示,不得随意自定标准收取管理费。
三、大力加强对收费管理区域内重点企业和大宗贸易物种进出口的收费管理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每个重点企业长期经营的进出口产品、进出口价格等情况,掌握大宗贸易物种的进出口价格。
四、加强对企业进出口申报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有效遏制虚报进出口价格,逃避进出口管理收费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各办事处要在审核、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中,开展对进出口价格的跟踪核查管理工作。
五、切实实行先收费后取证制度。各办事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必须在企业缴纳进出口管理费后才能加盖印章、发放证明书。
六、加强收费登记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各办事处要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打证的软件操作系统及签发的存根中,还须如实填写每批进出口产品总金额、外币汇率、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管理费单据号,并经由财务人员审核签字,以便于核对和财务检查。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重新制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存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存根”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