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行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