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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就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行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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