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资料(前述均为复印件)。
四、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贷款呆账审批的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时间,原则上应于申请年度内送达主管国家税务局,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45日以前。主管国家税务局收到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请后,应尽快作出批复,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底以前。
第十条 贷款呆账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呆账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二、申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必须真实、可靠,资料完备、手续完整、填报齐全。
三、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逐笔审核每项贷款呆账,并签署审核意见。签署的意见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申报审批的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对申报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数额较大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资金来源
城市商业银行可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按原币从成本中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专项用于核销和扣除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呆账。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经批准当年冲销的呆账准备金,当年不得补提,可结转下年度补提。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和扣除已审批的贷款呆账数额不足的,不足部分应结转下年度继续核销和扣除;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核销和扣除的,必须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后的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对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账,应实行账销案存、单独立账的管理办法,继续保留追索权。具体可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继续组织催收,也可委托外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助催收,以尽可能的减少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损失。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账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