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第(五)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有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列为呆账:
(一)借款人或贷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可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分别审批。其中:每笔单项贷款呆账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需要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城市商业银行对应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账要逐笔查实,对符合条件的,由行长召集信贷部门、财务部门、稽核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体审查确认(数额较大的,还应上报董事会审议确认)后,填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具体格式由各地自定),并写出书面报告,由行长或董事长签字后,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
二、审批。主管国家税务局收到城市商业银行报送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逐笔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核销和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允许贷款呆账损失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第八条 贷款呆账申报核销和扣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形成贷款呆账的主要原因,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申报(审批)表》。